保险标的灭失 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2018-09-14 - 保险标的

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时间:2009-12-13 16:27 我要评论

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

保险标的灭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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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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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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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指保险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通常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被包括在内。依据不同的标准,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作不同的分类。我们这里依据损失程度不同,将其分为全损与部分损失两种。1、全损(TotallossOnly)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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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第四十三条nbsp;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扣除人终止合同的,消退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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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quot;保险标的quot;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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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县镇财政所工作的帅某,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其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县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quot;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quot;quot;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额3倍的保险金。quot;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年龄不得大于70周岁,且必须身体健康。可在1998年投保时帅某母亲就已经77岁高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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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对于大家有一定的保障。在如今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大家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大家都有必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什么”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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