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的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

2018-09-14 -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转让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并尽到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的行为。我国旧《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标的转让的

依据新《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49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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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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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7月份时,甲公司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车向保险公司投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并附加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自2008年7月20日0时起至2009年7月19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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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由于需要资金周转,该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将车卖给王某,双方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办理年审、过户等手续和有关事宜。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将车交付给王某,但并没有将这一买卖行为告知保险公司。

同年10月25日,王某开车出去办事,半路遭遇歹徒抢劫,车辆及随车证件都被抢走。王某先向警方报案,接着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被转卖以后没申请办理原保险合同变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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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厘清保险标的转让责任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 财产保险标的能够转让吗?

nbsp;nbsp;nbsp;案例:A公司于2000年1月2日为本公司的一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2000年1月2日到2001年1月1日。2000年2月1日,A公司将这辆车卖给了B公司,但未办理财产保险转移手续。2000年4月2日,该车出车祸,全部毁损,B公司于是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予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予 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保险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解除保险合同,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保险标的保单上有吗保险标的保单上有吗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无明确说明义务

钱某于2013年3月23日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3年7月25日,钱某将车辆转让给马某,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车牌号亦做了变更。同日,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自2013年7月26日零时起商业保险单与强制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姓名由“钱某”变更为“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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