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 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北京7月30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借鉴国际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多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实践,起草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此外,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新建立的业务关系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为超过借款合同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该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人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据悉,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均适用该办法。该办法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