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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WWW,FF2312,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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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F2312,CON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刺激了通过“挖矿”原始取得该虚拟商品需求的高企,但这一活动因高能耗并严重污染环境而被我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难以全面禁止。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点评表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未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WWW,FF2312,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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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要求,工作机制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做出将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决定。一是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5条、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先实施调查,随后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决定。二是根据第8条的规定,在有关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工作机制可以直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决定,而无需开展进一步调查。本次工作机制针对上述企业所做出的相关决定,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WWW,FF2312,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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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隆之 LV4 路人
    1楼
    水土不服竞争大 京东终败走印泰
    2024-05-06 01:24:07   来自河南省
    324已阅读 回复
  • 薛似宗 LV4 路人
    2楼
    国产新冠疫苗和口服药获多项研究进展
    2024-05-06 09:29:01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85已阅读 回复
  • 梁启超 LV2 路人
    3楼
    试验数据抢眼却产能受限 Novavax新冠疫苗近期难获批
    2024-05-06 06:29:19   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
    740已阅读 回复
  • 朱着 LV0 路人
    4楼
    促进校外体育培训良性发展(人民时评)
    2024-05-06 16:31:13   来自江苏省
    271已阅读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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