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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决有力。一方面是态度坚决。在上述企业持续对台军售,严重危害中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情况下,中方果断运用不可靠实体清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措施严厉。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针对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为“限制或禁止”措施,本次针对上述企业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均为“禁止”措施而非“限制”措施,这清楚表明了处理措施的严厉程度。WWW,201498,CON
WWW,201498,CON据介绍,至潘某起诉,公司已收到货款。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单位提供门禁卡、宿舍等行为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特征,对公司以结算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认可,认定潘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业务结算协议》中关于应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规定属格式条款,将货款催讨责任强加给劳动者,应属无效。WWW,201498,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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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看,工作机制将上述企业列入清单并采取措施的决定,也是完全符合《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8条要求的。首先,上述企业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制裁,其理由即为持续进行对台军售,这意味着上述企业对台军售的事实已经非常明晰,完全符合第8条所规定“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要求;其次,上述企业系公然参与对台军售,其自身也对此明确予以承认;第三,如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世界各国政府往往会在国内法中规定,在充分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而无需开展相关调查。《WWW,201498,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