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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越洋追踪 | 2024-05-21 08:02:55
越洋追踪 | 2024-05-21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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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洋追踪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越洋追踪

根据相关安排,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主要上报进口产品温室气体排放,不实际支付;2026年1月1日后为正式执行期,进口主体需要上报进口商品前一年的进口数量和温室气体排放;2026年~2034年期间,进口主体可以通过欧盟碳交易系统(EUETS)的免费配额部分覆盖CBAM相关产品排放量,2034年后免费配额将取消。《越洋追踪》

编辑:饶次守 责任编辑:彭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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