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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WWW,651010C,CON
WWW,651010C,CON还有个很重要的就是社群,那个圈子,因为很多企业家,他们走在一块,他们会想一些新的东西出来。我们有一家做评级的机构,另外有一家公司是做一些虚拟资产的数据,他们两家公司走在一块,就想出一个新的方案,就是做一个虚拟资产的评级机构就出来了。看到大家你有这个优势,我有这个优势,就可以合作起来,这个也会产生一些新的生产力。WWW,651010C,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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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骆菁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AI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和深度学习等技术,生成大量原创性作品。这些创作虽然是机器自动化操作而来,但AI本身是由人类作者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产生的成果,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智力成果。因此从这个角度看,AI创作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AI创作内容完全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畴。《WWW,651010C,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