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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最高法院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WWW,591721,CON
WWW,591721,CON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消费品工业研究所所长李博洋表示,消费品工业企业的传统思维是通过规模经济将产业链“做全做大”,而当前“小单快返”生产模式是电商新模式发展下的观念创新,是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合力适应消费市场需求的积极变化。对消费品生产企业而言,只有生产、消费整套系统打通,才能更好地实现产品创新和品牌培养。WWW,591721,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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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刺激了通过“挖矿”原始取得该虚拟商品需求的高企,但这一活动因高能耗并严重污染环境而被我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难以全面禁止。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点评表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未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WWW,591721,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