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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WWW,57366G,CON
WWW,57366G,CON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对案涉服务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应保证供电并确保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WWW,57366G,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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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和分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同时也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因非主观故意侵权、或面临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或诉讼的风险;丰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渠道,引导和带动相关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转化运用服务、推动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为企业因知识产权申请未被审批通过的沉没成本提供补偿,降低了创新成本。《WWW,57366G,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