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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方决定将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也是中方首次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中方为何将这上述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中方将对这2家企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对其有何影响?《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首次实施有何特点?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是否会对中国营商环境产生影响?围绕上述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跟踪研究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廖诗评。WWW,255342,CON
WWW,255342,CON廖诗评:一是依法合规。首先,2家企业严重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将其列入清单,完全符合《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要求;其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完全符合相应规定;第三,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这2家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并由工作机制对此类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第四,2家企业可以依法在特定情况下享受豁免。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如果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与被采取禁止或限制从事与中国有关进出口活动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交易。WWW,255342,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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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即可。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等等。《WWW,255342,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