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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看,工作机制将上述企业列入清单并采取措施的决定,也是完全符合《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8条要求的。首先,上述企业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制裁,其理由即为持续进行对台军售,这意味着上述企业对台军售的事实已经非常明晰,完全符合第8条所规定“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要求;其次,上述企业系公然参与对台军售,其自身也对此明确予以承认;第三,如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世界各国政府往往会在国内法中规定,在充分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而无需开展相关调查。WWW,145167,CON
WWW,145167,CON对于如何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机制衔接,朱奕奕表示,需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综合治理、追责救济的法律法规体系,统筹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加强相关职能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尤其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也防止投资者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赔偿的情形。WWW,145167,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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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要求,工作机制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做出将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决定。一是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5条、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先实施调查,随后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决定。二是根据第8条的规定,在有关外国实体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工作机制可以直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决定,而无需开展进一步调查。本次工作机制针对上述企业所做出的相关决定,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WWW,145167,CON》